關于印發(fā)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guó)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
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中小企業促進(jìn)法》和《國(guó)務院關于進(jìn)一步促進(jìn)中小企業發(fā)展的若幹意見》(國(guó)發(fā)[2009]36号),工業和信息化部、國(guó)家統計局、發(fā)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經(jīng)國(guó)務院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guó)家統計局
國(guó)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中小企業促進(jìn)法》和《國(guó)務院關于進(jìn)一步促進(jìn)中小企業發(fā)展的若幹意見》(國(guó)發(fā)[2009]36号),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爲中型、小型、微型三種(zhǒng)類型,具體标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産總額等指标,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适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fā)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産開(kāi)發(fā)經(jīng)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xué)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标準爲: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産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産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産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産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四)批發(fā)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産開(kāi)發(fā)經(jīng)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産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産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産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産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産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産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産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産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爲依據。
六、本規定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境内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zhǒng)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jìn)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标準上限即爲大型企業标準的下限,國(guó)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guó)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jìn)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企業劃型标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guó)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guó)民經(jīng)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fā)展變化情況适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guó)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fā)布之日起(qǐ)執行,原國(guó)家經(jīng)貿委、原國(guó)家計委、财政部和國(guó)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标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