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稅務總局
· 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 财稅〔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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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guó)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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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jìn)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fā)展,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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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jiāng)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duì)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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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shì)國(guó)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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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guò)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guò)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guò)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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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guò)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guò)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guò)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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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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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标,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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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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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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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間開(kāi)業或者終止經(jīng)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jīng)營期作爲一個納稅年度确定上述相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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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34号)和《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進(jìn)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财稅〔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qǐ)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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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财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積極做好(hǎo)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确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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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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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